会费缴纳标准 首页 > 关于商会 > 会费缴纳标准  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 

第一条  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和《苏州市泰州商会章程》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,按规定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。

第三条  会费标准根据会员在商会中的职务进行确定。

第四条  会费的缴纳与管理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。

 

第二章  会费缴纳

 

第五条  会费标准

序号

职  务

会费(元/年)

会费(元/届)

1

会长

100000

400000

2

执行会长

50000

200000

3

监事长

30000

120000

4

常务副会长

25000

100000

5

副会长

15000

60000

6

理事

5000

20000

7

会员

1000

4000

第六条  会费均按年缴纳,每年11月份为下年度会费缴纳期,一届四年。届中职务调整的,其会费按新任职务时间折算收取(含当月)。

第七条  会费可以现金交纳,也可以通过银行汇至商会财务专用账户。

第八条  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,按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。

 

第三章  会费使用

 

第九条  会费主要用于商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禁止挪作他用。

第十条  商会正常运行的支出主要包括

商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管理费;

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;

商会办公设施设备、用品用具等;

日常办公费。

第十一条  商会业务活动的支出主要包括

(一)为会员服务(包括会员证、通讯录、义务咨询以及法律援助等)。

(二)商会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的建立与维护;

(三)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及沟通;

(四)商务活动;

(五)与兄弟商会的交流往来;

(六)其它。

 

第四章  会费管理

 

第十二条  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
第十三条  会费收取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
第十四条  会费由商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,并纳入商会财务预决算管理范围。

第十五条  财务报销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后,秘书长预审后,报监事长审签,最后由会长审批报销。

第十六条 商会每年向理事会、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监事会、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审查,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每年由监事会向会员大会作财务工作报告。

 

第五章  附则

 

第十七条  本办法由苏州市泰州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  本办法自苏州市泰州商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。